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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无人机/船、机器人上阵||昨日又一个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启动。环境部介绍,这将是一场硬仗,要“准备脱一层皮”|请看有关文件
2019年02月18日 10:38 dyeschem.dazpin.com

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重庆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打响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发令枪”。根据安排,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试点。今年底前,试点城市将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将是一场硬仗,要“准备脱一层皮”。

两年左右时间开展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会议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启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

根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行动将排查范围确定为长江经济带覆盖的沿江11省市。具体来说,将以长江干流(四川省宜宾市至入海口江段)、主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及太湖为工作重点,共涉及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以及其他9个省的58个地市和3个省直管县级市。

据介绍,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根本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工作,是压实各方治污责任的关键。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到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排污口虽小,但问题不简单,“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谓“小小排污口,环保大舞台”。专项行动将通过两年左右时间,重点完成“查、测、溯、治”四项主要任务,这将是一场硬仗,要“准备脱一层皮”。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

具体怎么查,据悉,查,即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监测以及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和人工排查,全面摸清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

测,就是各地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把排污口的水质情况“测清楚”,了解和掌握水里面都有什么污染物,当前的排放情况是怎么样的。

溯,就是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龙去脉,厘清排污责任。

治,就是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的原则,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首先要弄清楚往长江里排污的到底有多少排污口,到底在哪里排,到底谁在排,到底排什么,到底排多少?”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专项行动要紧紧扭住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把入河排污口这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底数”摸清楚,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入长江的排污口将应查尽查

据介绍,综合考虑工作基础、自然特点、气象条件等多种因素,生态环境部决定将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试点。

试点城市将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其他城市“压茬式”跟进,借鉴试点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全面铺开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试点城市2019年上半年主要任务是“查”和“测”,即边查边测;下半年,统筹做好“溯、治”工作。对其他城市而言,2019年上半年主要任务是学习试点经验,并按照试点总结出来的技术方案和工作经验,制定各地市的“查、测”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这一次的排查与以往工作最大的不同,就是只要向长江排水的‘口子’就要应查尽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排查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

新京报记者 邓琦

见习编辑 陈径舟 校对 危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5日修正版)

( 2006年06月05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改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修正)

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第二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第五条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第六条

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第七条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排污单位自筹,环保部门可以从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表(略)

附件: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噪声 ZS-X X X X X 

废气 FQ-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转自:环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