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染化交易市场!   请登录   预注册
 
 关于平台

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来实现转型升级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而“在线化和金融化”是传统企业实现“互联网+”的唯一道路,同时“交易市场+供应链金融”是传统产业链实现“互联网+”的唯一途径。

染化交易市场,作为服务于染化产业链的“交易市场+供应链金融”平台,将集信息展示平台、企业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媒体发布平台于一体。真正帮助传统染化企业实现新的腾飞。

染料巨头 | 浙江龙盛集团做好复工准备,子公司陆续开车!上虞区全力出击疫情防空阻击战!
2020年02月19日 13:18 dyeschem.dazpin.com

近日,由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中国化学品协会专家等组成的专班工作组来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待复产企业进行复产前的安全指导服务工作。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防控关键期及企业节后复工复产高峰期,为保障上虞区化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上虞区以秉持安全、环保底线一个原则;践行分类处置、优化流程两条路径;落实企业全面摸排、人员尽快到位、资源优先配置三项保障为要求,成立了化工企业复工复产专班,建立主动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精准管理,明确未涉“二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复产实行承诺备案制,71家“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建立精细化“一企一档”,快速跟进化工企业复工与复产的有效衔接,减少环节,精减台帐,加速推动化工企业产能形成。

W020200216736548955149.jpg

“龙盛集团作为一家化工集团公司,由于化工装置的特殊性,疫情发生以后我们也非常担心复产安全问题,上虞区化工企业复工复产专班获悉后,第一时间对公司下属企业复产情况进行了安全服务指导。目前,公司下属8家子公司中已有7家根据专班安全指导服务要求,做好了复产前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将陆续开车。” 龙盛集团副总经理何旭斌说。

W020200216736540737636.jpg

针对化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化工企业复工复产专班副组长俞蛟泳表示,由于化工企业具有风险高、工艺技术复杂等特点,对复工复产的人员、设备的安全要求远高于一般工贸企业,尤其是在目前疫情防控时期,不少企业人员无法全部到岗到位,更增加了化工企业复产风险。为确保上虞区化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必须严格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在岗不开工,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开工,安全负责人不到位不开工,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到位不开工,设备装置不完好不开工,复产方案未落实不开工的“六个不”要求和一份复工台账、一次安全检查、一轮教育培训、一套应急准备的“四个一”要求。

W020200216736549567366.jpg

据悉,上虞区化工企业复工复产专班在助力做好化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指导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每天对办公区域、生产车间、食堂、宿舍等进行清洁消毒,严格检测员工体温、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对尚未返岗的员工严格做好管控。目前全区化工企业对复工复产充满信心,截至2月16日中午12时,已复工化工企业合计65家,其中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30家;已复产化工企业合计39家。

W020200216736549275624.jpg

“近期,面对上虞区化工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的情况,我们将严格做好对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指导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尽早尽快让具备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实现防疫、生产两不误。”俞蛟泳说。

坚决打赢这场战役!
上虞区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原文件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
1.扶持对象:包车接回省外劳务人员的区内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2.扶持标准:企业包车接回劳务人员单车超过20人的包车费用补助70%
3.申请材料:企业复工资料,人社部门接回员工介绍信
4.审批程序:企业提出包车接回员工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区防控办介绍信,运管部门办理包车备案,公安部门出具通行证,企业按防控要求接回员工,补助资金事后清算。
5.申报期限:即办。
6.业务部门科室:人社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2133202,区公安局 区运管所联合办理 

 

二、关于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

1.扶持对象: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我区各类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2.扶持标准:此次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形式,不得补给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补贴,也可按不超过25元/课时的标准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在参加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

4.审批程序: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学生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答疑测试记录、购买线上培训平台服务的发票凭证、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5.申报期限: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6.业务部门科室: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 电话:82972720 (二)政策条款: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1.扶持对象:疫情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
2.扶持标准:免费发布浏览招聘、求职信息
3.申请材料:填报相关招聘、求职信息等
4.审批程序:网站后台审核
5.申报期限:即时
6.业务部门科室:区人社局人才综合科 电话:82185752

 

三、关于缓交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扶持对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2.扶持标准: 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申请材料:无需提交,数据分析符合条件企业
4.审批程序:人社、财政、税务、经信、商务联合审定
5.申报期限:2020年6月30日
6.业务部门科室:区人社局 就业中心电话:82133202
操作细则:待绍兴市制定三区统一政策

(二)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参保企业。
2.扶持标准: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
3.申请材料:无需提交,数据分析符合条件即可
4.审批程序:人社、财政、税务、经信、商务联合审定
5.申报期限:2020年6月30日
6.业务部门科室:区人社局 就业中心电话:82133202
操作细则:待绍兴市制定三区统一政策

(三)政策条款: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扶持标准:缓缴社会保险费
3.申请材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
4.审批程序:企业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通过税务部门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单位信息推送至人社和医保部门
5.申报期限: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电话:82121535、区人社局登记申报科电话:82007625、区医保分局 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2219077
操作细则:
1.企业在当月社保费申报期限之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线上(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社保费手续,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每月申报社保费后均需申请),具体详见附件《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保费申请办理流程指南》。
2.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数据做好缓缴企业标记,并保障缓缴企业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3.税务局联合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定期将缓缴企业名单报送当地政府备案。

(四)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1.扶持对象:疫情期间本区内所有缴存企业、职工。
2.扶持标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材料,职工后续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中心自行对补交情况进行审核。
4.审批程序:按照原正常贷款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5.申报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
6.业务部门科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电话:82024558,82216422

 

四、关于对重点防疫应急相关企业补贴支持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1.扶持对象: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
2.扶持标准: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
3.申请材料:企业应真实提供政府补贴期限内本企业应急物资或配套物资生产作业人员情况,并填写《上虞区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区分日常报酬、超日常报酬)、银行流水、复工批准文件。
4.审批程序:(1)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提出申请。(2)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实际开工情况,核实与生产应急物资和配套物资生产作业人员数量及在岗情况。(3)经信局按照防疫应急物资和配套物资名录,对是否属于春节假期开始至 2月9日24时前政府批准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的企业进行审核。(4)人力社保局对超日常支付部分工资进行审核。(5)财政局核准发放。
5.申报期限:截至5月底
6.业务部门科室:区人社局仲裁科 电话:82002503 ,82182050 

 

五、关于降低成本要素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及服务业用水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1.扶持对象:本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各企业
2.扶持标准:
(1)降低用气价格。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
(2)降低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价格3.10元/立方米下调至2.7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价格5.10元/立方米下调至4.59元/立方米。
同步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非经营性污水由现行价格2.00元/立方米下调至1.80元/立方米;经营性污水中的一般工商业污水和特种行业污水均由现行价格2.00元/立方米下调至1.80元/立方米;食品、酿造等工业企业污水由现行价格2.60元/立方米下调至2.34元/立方米;纺织工业企业污水由现行价格3.30元/立方米下调至2.97元/立方米;印染工业企业污水由现行价格3.10元/立方米下调至2.79元/立方米;皮革、化工、制药、电镀及其他工业企业污水由现行价格4.00元/立方米下调至3.60元/立方米。
3.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4.审批程序:无需审批。
5.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六、关于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申请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审批程序: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632

(二)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申请材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
4.审批程序:自主进行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5.申报期限:购置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06

(三)政策条款: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申请材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4.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632

(四)政策条款: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申请材料: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审批程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632

(五)政策条款: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50%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申请材料: 乡镇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困难证明。
4.审批程序: 企业经各乡镇街道园区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有困难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根据上级规定进行减免审批。
5.申报期限:2020年底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47

 

七、关于减免企业房租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给予减免租金的70%补助,最长3个月。
1.扶持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房产持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房产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租赁合同有效。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1)扶持标准:
免收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免收3个月。
减免方式:以当年度减免到位为原则。其中:已收取疫情防控期间房租的,可直接退还,也可在今后收到房租时予以抵减,抵减后仍有差额的予以退还;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尚未收取的,予以直接减免。
(2)申请材料:房产租赁合同、房租发票、退款收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3)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4)申报期限:即到即办,政策期限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5)业务部门科室:财政局国资管理科 0575-82115195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科室。
2.扶持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扶持标准: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免收3个月租金,减免的租金要求全额惠及到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
(2)申请材料:补助申请表、补助主体证明材料、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租赁合同、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的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初审-区级媒体公示-报区财政局复审后发放。
(4)申报期限:2020年6月底。
(5)业务部门科室:区科技局,电话:81287801。
3.扶持对象: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扶持标准: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给予减免租金的70%补助,最长3个月。
(2)申请材料:补助申请表、补助主体证明材料、运营场所的承租合同、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的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初审-区级媒体公示-报区财政局复审后发放。
(4)申报期限:2020年6月底。
(5)业务部门科室:区科技局,电话:81287801。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条款: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如纳税有困难的,可享受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扶持对象:为租户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业主。
2.扶持标准: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3.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和困难证明。
4.审批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初审,报商务局或经信局签具意见确认纳税确有困难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根据上级规定进行减免审批。
5.申报期限:2020年底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47

 

八、关于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扶持对象: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申请材料: 捐赠票据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06

(二)政策条款: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扶持对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申请材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捐赠年度汇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06

(三)政策条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扶持对象: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申请材料:捐赠票据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区税务局 电话:82121506

 

九、关于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政专项支持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对于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认定申请表中的设备,购置时间为疫情防控期间(以发票时间为准),按购置金额(不含税)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认定申请表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补助申请表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项目设备明细表
4.审批程序:
(1)认定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提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认定申请表》—属地初审—行业主管认定通过
(2)补助申报兑现: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补助申请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项目设备明细表》—属地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委托审计—形成初步补助兑现方案—公示—报区政府同意—补助资金下达
5.申报期限: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认定申请表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交。
(2)奖励兑现申请申报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区经信局投资科 电话:82212915 82002155。

(二)政策条款: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
1.扶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
2.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境外采购合同及发票;
(3)海关报关单;
(4)具体协助采购的政府部门开具的盖章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兑现金额。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兑现企业名称、项目内容、兑现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3)区商务局负责将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给企业。
4.兑现日期: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即报即审,快速兑现。
5.业务部门科室:区商务局 外贸科,联系人:郭怡勰,电话:82125484。 

 

十、关于帮扶小微企业园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我区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已认定小微企业园。
2.扶持标准:自我区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租金减免审计报告;
(3)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兑现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书面申请→属地单位初审并签具意见→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租金减免情况→区经信局审核并公示→报区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
5.申报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不早于实行疫情防控后第3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业务部门科室:区经信局行业提升科 电话:82210132

 

十一、关于扶持农牧业生产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从2020年区级财政安排的农林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150万专项用于因疫情和市场保供需要的农牧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基地)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对生产粮油、蔬菜、畜禽、水产等保供企业(基地)实行奖励。
1.扶持对象: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基地);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生产蔬菜、畜禽、水产和粮油经营加工等保供企业(基地)。
2.扶持标准:
(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基地)进行酌情补助。
经企业(基地)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出具亏损状况评估报告,对比去年同期经营状况,酌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家禽孵化企业因疫情影响,损失5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每户补助1万元。
(2)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禽蛋、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对用于收购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享受政策贷款额不超过本地农产品收购额),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生产粮油、蔬菜、畜禽、水产等保供企业(基地)实行奖励。
在Ι级响应期间,对区内各粮油经营加工企业实施补贴,凡从省外采购的大米凭通行证和对方销售发票给予最高60元/吨的费用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种植小白菜、青菜等速生类蔬菜的保供企业(基地)实施奖励。在2-3月份设施种植并投保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保供企业(基地)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区农业农村局落实小白菜、青菜等速生蔬菜种子1000公斤,按需分配至各乡镇(街道),免费提供给各蔬菜种植基地(大户)。
做好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扩面工作,对参保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费自负部分给予50%的补助。未参保的叶菜种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它主体可参加浙江省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实行订单收购的家禽养殖企业实施补助。畜禽收购企业(合作社)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区活禽1万羽以上,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补助,其中鸡、鸭、鹅每羽补助2元,肉鸽每羽补助1元,鹌鹑每羽补助0.2元,每家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区内禽蛋收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原订单(合同)收购区内生产的禽蛋,收购总量超过1吨的按实际收购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公斤0.5元,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备足春耕农用物资,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对疫情期间调入农资1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1000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申请材料:
(1)粮油加工类提供营业执照,对方销售发票,通行证;
(2)蔬菜种植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和收获时现场照片,生产记录台账、投保相关材料;
(3)禽蛋收购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记录台账,收购凭证(须有养殖场户签名及联系方式),与养殖场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或订单),企业活禽收购流水单(或台账)。
(4)农资调运类提供营业执照、调运台账等。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基地)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资金申请表)
(2)属地初审。属地政府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发改局。
(3)部门审核。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审核相关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属地政府。
5.申报期限:即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82210124

 

十二、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企业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扶持商贸服务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其中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物流配送业、零售业,根据企业当年1-4月纳税营收同上年同比减少额,分别按3%、2%和1%予以补助。
1.扶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中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物流配送业、零售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名单为准)。
2.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金申请表(附件1);(3)企业纳税申报表。
3.审批程序:(1)区商务局根据区统计局提供名单梳理后反馈有关乡镇街道、综管办;(2)属地乡镇街道、综管办根据政策兑现通知要求指导企业做好资金申请和初审;(3)区商务局负责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征求部门意见并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5)区商务局在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4.申报期限:5月中旬开始申报,至5月底结束。
5.业务部门科室: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联系人:陈开松,电话:89283605。

(二)政策条款:对限额以下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2个月补贴。
1.扶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额以下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
2.申请材料:小微企业政府补贴实行发放形式,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发放补贴。
3.审批程序:
(1)区税务局提供全区限额以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等小微企业名册和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企业信息资料包含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属地、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企业在2019年度1月1日-2019年度12月31日期间实际缴纳税增值税税额。
(2)区商务局委托中介核定各企业补助金额,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发放补助金额。
(4)区商务局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资金发放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
4.申报期限:即日起启动兑现,3月底结束。
5.业务部门科室: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联系人:陈开松,电话:89283605;区文广旅游局 风景旅游管理服务中心:石蕾蕾,电话:82319980。 

 

十三、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在区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 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相关企业,对星级酒店、等级民宿、旅行社、涉及门票销售或经营的 2A 级以上景区和“四季仙果之旅”星级采摘基地,按照评定等级(星级),参考较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补助。对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方面,完善奖励政策,提高奖励标准。
1.扶持对象:上虞星级酒店、等级民宿、旅行社、涉及门票销售或经营的 2A 级以上景区和有草莓等应季水果采摘的“四季仙果之旅”星级采摘基地;涉及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的区内外旅行社、行业联盟、行业协会、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公司等。
2.扶持标准:
(1)星级酒店:根据星级饭店当年1-4月纳税营收与上年同比减少额,按3%予以补助(以税务实际交纳数额为准)。
(2)旅行社:以4星级8万元、3星级5万元、其他旅行社3万元为基数,参考2019年度区内纳税营收额和当年1—4月缴纳社保员工人数等,对1-4月份实际损失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等级民宿:以省金宿及以上8万元、省银宿5万元、市精品民宿和区级银宿3万元为基数,参考1-4月份与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A级景区:以4A景区20万元、3A及以下景区10万元为基数,参考1-4月份与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对直接损失较大的,以购买一定数额的门票(演艺票)方式进行补助,购买的门票(演艺票)作为当年宣传推介产品。
(5)星级采摘基地:根据采摘基地草莓等应季水果种植规模,参考1-4月与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方面,完善奖励政策,提高奖励标准。
游客招徕:民宿住宿奖励从“10元/晚·人次”提高到“30元/晚·人次”。
开通直通车:年累计人次由1200人调整到750人,其中:
区外直通车由“年度累计单线5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万元;年度累计单线8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10万元”调整为“年度累计单线3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万元;年度累计单线5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10万元”,
区内旅游专线“年度累计单线5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3万元;年度累计单线8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万元”调整为“年度累计单线3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3万元;年度累计单线50班次及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万元”。
会务经济:在对引进或组织会议单位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对承接会议的酒店进行等额奖励”;人均消费由500元起调整为300元起,其中“按营业额的7%予以奖励”的起点由200人次调整为150 人次,“按营业额的8%予以奖励”的起点由300人次调整为200人次。
(7)上述补助或奖励,对涉及区内其他同类补助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3.申请材料:1-5项补助(奖励)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第6项(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方面)申请材料按照原全域旅游政策规定要求提供。
(1)《上虞区旅游企业专项资金特别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级(星级)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3)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合作社)2020年1-4月份较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相关印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各旅游企业5月20日前填报《上虞区旅游企业专项资金特别补助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民宿和星级采摘基地由所在乡镇初审)初审后报区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曹娥江旅游度假区);
(2)5月底前,区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度假区、文广旅游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核实情况,商讨决定具体补助额度,并在区级媒体上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6月份兑现补助资金(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奖励,按照原全域旅游政策规定在年底进行)。
5.申报期限:1-5项补助(奖励)项目申报期限为5月20日,第6项(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方面)申请期限按照原全域旅游政策规定要求,为2020年年底。
6.业务部门科室: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联系人:田婷,联系电话:0575-89290513,徐峰,联系电话:15925899922

 

十四、关于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住宅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补助(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的参照执行)。
1.扶持对象:参与本区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
2.扶持标准:0.2元/平方米•月,按在管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办公、公建配套、物管等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计算,补助2个月。
3.申请材料:
(1)《上虞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物业服务合同。
4.审批程序:
(1)由属地社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是否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2)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复审意见;
(3)区建设局根据乡镇(街道)、社区意见予以审定;
(4)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
(5)乡镇、街道拨付资金给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
5.申报期限: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
6.业务部门科室:区建设局 电话:82506207

 

十五、关于加快财政资金兑现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加快各类财政涉企资金的兑现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1.扶持对象: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2019年度涉企扶持政策,加快政策结算节奏,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结算兑现。对2020年度品牌创建、荣誉获得、专利技术、新产品等政策奖励明确的项目,即时兑现;对政策明确、奖励补助额度基本确定的,但由于资料提供暂时困难等因素未能即时兑现的项目,可按80%进行预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兑现。
3.申请材料:视项目情况定。
4.审批程序:实行容缺受理服务,网上电子审核,适当压缩公示时间,分类分批兑现,加快财政资金支付。
5.申报期限:视项目情况定。
6.业务部门科室:区财政局、各政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

 

十六、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新增财政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金融专项奖励,全年新增社会融资总额25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超出该机构绍兴市平均增幅部分给予专项奖励,并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2020年用于支持实体经济月均贷款余额增速高于该机构绍兴市平均水平的,按月均贷款余额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50万元/亿元,月均贷款余额增速低于5%的,奖励标准减半;上级行直投的,利率在最近一期LPR+100个基点以下的,按该类信贷资金2020年月均新增余额奖励,奖励标准为20万元/亿元;主承销、认购辖内企业债务性融资工具的,按主承销、认购金额奖励,奖励标准为10万元/亿元。 
3.申请材料:(1)上级行直投明细表;(2)主承销、认购债务性融资工具明细表。
4.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二)政策条款:安排5亿元信贷资金支持防疫、生活保障等重要物资生产运输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期LPR的防疫、生活物资生产运输企业贷款,按该类贷款月均余额奖励,奖励标准为60万元/亿元。
3.申请材料:防疫重点企业贷款明细表。
4.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三)政策条款:积极争取5亿元央行再贷款,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原则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其他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比例不小于50%,续贷期不低于1期。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到期的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的,按实行无还本续贷贷款月均余额奖励,奖励标准为1-6月办理无还本续贷的5万元/亿元,6-12月办理的3万元/亿元;到期的企业贷款展期的,按实行展期贷款月均余额奖励,奖励标准为无还本续贷的1/2;到期的企业贷款延长还款期限的,按延长还款贷款金额、延长期限奖励,奖励标准为无还本续贷的1/3。
3.申请材料:(1)无还本续贷贷款明细表;(2)展期贷款明细表;(3)延长还款期限贷款明细表。
4.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十七、关于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防疫重点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给予金融机构贴息和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贷款,按两个月(2-3月)实际下浮部分奖励,奖励标准为合同利率5%以下的30%,合同利率5%以上的10%。
3.申请材料:利息减免明细表。
4.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二)政策条款:充分发挥企业互助基金作用,互助基金资本扩充至2亿元(新增资金期限暂定为1年),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操作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转贷费用减半收取。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2.扶持标准:在《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40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企业互助基金资本扩充至2亿元(新增资金期限暂定为1年);
(2)加入企业互助基金会员的条件之中,原规定“近三年内年平均纳税额度30万元以上”降低为“近三年内年平均纳税额20万元以上(经农业农村局认定,农业企业可不受此限制)”,其他条件不变;
(3)使用互助基金转贷的,转贷额度每笔不超过认缴资金的500倍;企业单笔转贷额度最高提高为不超过50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0万元(农业企业最低不少于50万元)。企业年度转贷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确需超过3亿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需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转贷。
(4)会员企业转贷利息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并统一减半收取。
3.申请材料:转贷银行“企业贷款转贷同意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贷款抵押或担保书等资料。
4.审批程序:申请企业凭转贷银行“企业贷款转贷同意书”向总商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互助基金使用审批表”,区总商会根据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税务局、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
5.申报期限:企业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
6.业务部门科室:区工商联(总商会)  电话:82196683

 

十八、关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深化“融资畅通工程”,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汇兑、发债等金融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信贷总额不低于30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对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期LPR+50个基点的“绿色通道”贷款,按该类贷款月均余额奖励,奖励标准为10万元/亿元。
3.申请材料:“绿色通道”企业贷款明细表。
4.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二)政策条款: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 
1.扶持对象: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的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
2.扶持标准: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理赔率达到100%;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按保费下浮比例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含)以上的部分按下浮保费金额的30%予以奖励;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以内的,按下浮保费金额的20%予以奖励。
3.申请材料:保险费率下调明细表,并提供2019年和2020年同期中小企业保单、保费凭证和相关审批文件。
4.审批程序:保险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银保监上虞监管组牵头测评。奖励方案由区金融支持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申报期限:2021年1月10日前。
6.业务部门科室:区金融办金融管理科,电话:82006093

 

十九、关于加大外贸出口支持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50%展位费补助。
1.扶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
2.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以上资料以包含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等信息为标准);(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兑现金额。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兑现企业名称、项目内容、兑现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3)区商务局负责将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给企业。
4.兑现日期: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即报即审,快速兑现。
5.业务部门科室:区商务局 外贸科,联系人:郭怡勰,电话:82125484。 

 

二十、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
1.扶持对象:上虞区范围内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
2.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上虞区科技应急攻关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区科技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区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资料做好形式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3)区科技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急用先行条件、突破疫情防控和诊治技术的可行性、申请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应急项目之间的统筹性等进行综合咨询和论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
(4)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综合论证情况,形成项目立项方案,报区科技局局务会、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5)项目申报、综合论证、决策全程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5.申报期限:2020年2月21日
6.业务部门科室: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信息中心 电话:82125477

(二)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服务的,创新券的抵用比例由50%提高至100%。
1.扶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2.扶持标准:提供的服务主要指检测、检验、查新类服务,创新券的抵用比例由50%提高至100%。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载体券)兑现申请表》;
(2)载体承诺书;
(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4)企业自付资金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5)技术服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6)产生服务成果的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科技咨询报告等复印件)。
注:如果载体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打包服务的,需提供合同中所有的检测服务次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企业进入省科技大脑网站申领创新券
(2)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
(3)创新载体网上确认
(4)创新载体网上提交兑现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5)区科技局初审
(6)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7)区科技局会议决策确定补助金额
5.申报期限: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使用创新券。
6.业务部门科室: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科 电话:82021747  82212763

 

二十一、关于定向扶持文化创意企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从区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0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
(一)对于入驻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对于国有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入驻的文化企业参照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七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免收”】。
1.扶持对象:入驻企业为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在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2.扶持标准:对于入驻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对于国有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入驻的文化企业参照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七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免收”】。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2);
(4)企业与园区(街区)运营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2019年度完税证明。
4.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园区(街区)运营单位;
(2)园区(街区)运营单位经属地镇街初审后统一上报至上虞区文化产业发展暨曹娥江文创走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文创办”);
(3)区文创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审核;
(4)区文创办将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各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文件下发的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区文创办 电话:82530726, 18857574571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不在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1)注册地、经营地在上虞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
(2)实体书店以图书、报纸、期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
2.扶持标准: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不在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其他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3);
(4)企业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2019年度完税证明。
4.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其他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和其他申报材料经属地镇街初审后提交至区文创办;
(2)区文创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核实;
(3)区文创办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具体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文件下发的